裁判要旨
讼争50万元并不是男方单纯为结束同居关系而支付的分手费,而是双方基于未能最后办理结婚登记进行责任厘清后,由男方承诺支付给女方的补偿款。法院基于双方同居关系持续时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给女方导致的影响等原因考量,酌情认定由男方支付女方40万元。
诉讼请求
女方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支付款项8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质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一审察明
男方与女方于2018年6月左右相识,此后双方同居,2020年5月双方举办结婚典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1年9月左右,双方因感情不和谈分手。
2021年9月25日,男方发送微信给女方,称“放心,该给你的钱都还你”。女方称要120万元。男方称“本来就说是借的,放心,后面的分期都会给你”。
2021年十月7日,男方称“车的钱我那时也说会还你的,我也没说白拿你的钱”“你的条件就是补偿50万是吧,10号给你回话”,女方回复“是的。”
同月十日,男方草拟《双方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为女方,乙方为男方,经双方确认,乙方总共支付给甲方120万元,其中70万元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欠款金额,剩余50万元是作为乙方给予甲方的分手费,分两年付清”等内容,并催促女方签字。女方不认可按此协议内容签字。
2021年十月11日,女方起草《协议书》一份,载明“经男女双方确认,男方总共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20万元整,其中70万元是作为男方支付给女方的欠款金额,鉴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块一同生活(举行结婚典礼未领证),现因感情不和自愿分开,男方自愿给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万元。上述款项共120万元整,男方承诺两年内支付完。具体支付周期如下:2021年12月31近日男方支付女方50万元,2022年3月31近日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2023年十月十日前,男方支付女方剩余50万元。同时,因为男方为女方在2021年9月3日作为担保帮助女方贷款了20万元,所以在女方没还清20万元贷款时,男方有权在应给女方的120万元中扣押20万元作为风险保障,等女方还清贷款并出具银行证明后,男适才可以支付女方扣押的20万元。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可以扰乱各自的生活。”男方、女方于2021年十月11日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男方支付给女方40万元。此后,男方未按协议履行,女方催要未果后,遂起诉至本院,酿本钱案纠纷。
另查明,2019年12月7日,男方分别向女方两次微信转账各10000元。
2020年1月21日男方分别向女方两次微信转账各10000元。女方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向男方银行转账16666元、于2020年十月7日银行转账33388元。女方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5日分别转账97800元、348600元、123700元到杭州腾飞汽车服务公司,男方确认前述向杭州腾飞汽车服务公司转账的款项即为购买保时捷汽车而支付的款项,该保时捷汽车后登记在男方名下。
2021年6月12日,女方向男方微信转账20000元,备注说明“保险”。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觉得,依据诉辩双方的建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案涉《协议书》的效力问题。2、假如案涉《协议书》有效,70万元借款是不是存在及经济补偿50万元是不是合理?针对焦点一,本案中,女方与男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后一同生活,符合同居关系的基本特质,宜定性为同居关系。
2020年十月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于同年十月11日签订的案涉《协议书》,就内容看,应属双方对同居关系解除后有关个人债务、经济补偿、还款期限等内容作出的确认安排。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男方提出因遭到胁迫才签订案涉《协议书》,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男方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多次催促女方签字。故对男方的该抗辩,该院不予采信。针对焦点二,关于借款70万元的问题,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女方与男方在签署《协议书》之前就借款问题有过充分的交流,男方承认向女方借款的事实,且确认借款约有70万元,女方提供的银行流水也能得到大多数印证。男方提出家庭条件最好不需要借款的建议,与在案证明矛盾。故对男方提出借款70万元不是事实的建议,该院不予采信。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综合考虑女方为外地女人、同居关系解除后需另寻住处,同居关系持续时间,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女方的影响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事实,应当给予女方肯定的经济补偿。案涉《协议书》提及的经济补偿,并不是男方所谓的纯分手费。男方倡导该笔补偿款系情感债务转化形成,违反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支持的建议,该院不予采纳。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该院综合上述已提及的原因、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从适合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将男方需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金额酌情调整为40万元。据此,男方共需支付给女方110万元,鉴于男方已经支付了40万元,男方尚需支付的金额为70万元。同时,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有权扣留20万元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时的风险保障金,等女方还清贷款并出具银行证明后,男适才予支付该20万元。现女方认同尚未还清贷款,故该20万元尚不拥有支付条件。待支付条件收获时,女方可另行倡导。综上,男方在本案中需支付给女方50万元。鉴于本案女方与男方是基于解除同居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应有别于其他因债而确定的违约责任,对女方需要男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1、男方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女方款项50万元,款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觉得,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案涉协议书的效力怎么样认定;二是案双方是不是就讼争7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三是一审判决认定男方向女方支付40万元经济补偿款是不是正确。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男方倡导案涉协议书无效基于两点理由:一是觉得该协议书系男方受胁迫而出具。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并未体现女方胁迫男方签订协议书之内容,且从双方交涉过程来看,男方也多次表示想支付协议书所涉款项,故其该项上诉倡导不可以成立。二是觉得该协议书系基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所形成。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双方已经办理结婚典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应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但案涉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体现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男方该项上诉倡导亦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女方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向男方与案外人杭州腾飞汽车服务公司共计汇款62万余元之依据,男方认同向杭州腾飞汽车服务公司汇款系用于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汽车,双方微信聊天中男方也表示“本来就说是借的”“该给你的钱都还你”“车的钱我那时我也说我会还你的”,且案涉协议书明确载明男方应支付女方欠款70万元,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男方确认向女方借款70万元,一审判决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正确,男方理应归还。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讼争50万元并不是男方所称单纯为结束同居关系而支付的分手费,而是双方基于未能最后办理结婚登记进行责任厘清后,由男方承诺支付给女方的补偿款,一审判决基于双方同居关系持续时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给女方导致的影响等原因考量,酌情认定由男方支付女方40万元并未失当,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男方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据此,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2022)浙06民终4340号合同纠纷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